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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华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正华,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昭通市水富县**镇**村**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7日被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9年11月1日被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1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华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正华在大关县、彝良县境内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办理低保、申请补助需要手续费等借口,骗取陈某某、何某某、皮某某等10余名被害人共计10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蓝色直板手机1部、云CN****五菱宏光面包车1辆及钥匙2把等;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漆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正华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共461页,量刑建议书2份;

3.物证详见清单,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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