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正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四千元,于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4日;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王正坤在被害人李某甲请其帮助提升“招联金融”贷款额度过程中,掌握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有关账户及密码等信息。
1.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王正坤在被害人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李某甲的“招联金融”账户借款15000元并提现至被害人李某甲的农行银行卡账户,后又通过被害人李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该15000元转账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
2.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正坤在被害人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李某甲的“招联金融”账户借款1200元并提现至被害人李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后又通过被害人李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该1200元转账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
3.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正坤在被害人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李某甲的“安逸花”账户借款1900元并提现至被害人李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后又通过害人李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该1900元转账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
被告人王正坤于2020年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正坤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含王正坤支付宝及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正坤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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