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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强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正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乡**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正强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商业广场“**”餐厅上班期间,趁餐厅收银台无人看守时,其盗走了收银台内的200元人民币。2019年09月14日14时许,王正强趁“**”餐厅收银台无人看守时,其盗走了收银台内的320元人民币。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正强从“**”辞职,2019年0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正强再次潜入“**”餐厅,盗走餐厅收银台内的1120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正强到“**”餐厅后,躲藏在餐桌下准备再次盗窃时,被餐厅内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一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正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正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强于2018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正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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