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正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3********,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03月23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4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03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4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德、陶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7月份左右,王正德和陶某某夫妇在家生育一名男婴,在男婴尚未满月时,杨某某(已判决)找王正德拟贩卖王正德夫妇亲生男婴,王正德答应后,杨某某电话联系福建省安溪县白玉村詹某某得知安溪县有人要买男婴。男婴满月后杨某某驾驶自己的云H*****车辆带王正德和陶某某夫妇俩抱着他们满月的男婴到福建省安溪县,在安溪县一路段,詹某某(已判决)介绍居住在安溪县金火中学旁的一名男子前来购买,后以13万元人民币现金购买该男婴。王正德夫妇获利6万元人民币现金,詹某某和杨某某获利7万元人民币现金,现男婴未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德、陶某某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德、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莲萍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及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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