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正新(别名王正华),男,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198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15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2003年3月11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9月14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0月2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新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正新在三门峡市大岭路南段宏昇租赁公司南边简易房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房内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
2、2015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正新在三门峡市玉皇路**工地门卫室,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室内女士挎包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正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信燕燕
2015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正新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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