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高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何某某夫妻关系不和,正在闹离婚。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两人在位于高县**镇**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吵架,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又与儿子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情绪失控,持家中的一把水果刀意欲伤害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楼梯间转角处追上何某某,向何某某后背刺入一刀,导致刀柄断裂,刀刃嵌入何某某背部,之后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某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左侧第7、8肋骨断裂、左侧胸背部皮肤软组织裂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伤情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8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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