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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楷、刘国勤等污染环境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单位盐津*甲竹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6K61****,单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法定代表人王正楷。

被告人王正楷,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国勤,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20年2月3日以被告人王正楷、刘国勤、黄某某和被告单位盐津*甲竹纤维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南省盐津*乙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位于云南省盐津县**乡**村,公司经营竹材、竹纤维、纸张制品的开发、加工、销售,公司环评标准为“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被告人王正楷系*乙公司股东。因股东经营纠纷,王正楷于2016年5月11日成立了盐津*甲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竹材、竹纤维和纸张制品加工及销售。**甲公司使用*乙公司厂房、生产设备、证照、办公设施开展生产、办公。王正楷于2017年8月1日将*甲公司整体出租给被告人刘国勤经营,主要生产牛皮纸。刘国勤返聘王正楷担任总经理,协调环保、城建等工作;刘国勤于2017年10月份聘用被告人黄某某为厂长,负责**甲公司全面工作。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甲公司在生产期间,因增加生产设备后原水处理系统未扩容、水处理药剂等原因,为节约成本,王正楷、刘国勤授意黄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处理过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经厂区内8号污水处理池至生产车间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公司厂区外的雨水沟,再由雨水沟排放到厂区外的溶洞内。

2017年11月,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开始恶化,水体变黑、变黄、发臭,经监测,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至2018年7月,水质逐渐好转。在筠连县玉壶井水质恶化期间,筠连县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286.129514万元。经四川大学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对筠连县玉壶井地下水污染进行调查和渊源分析,确定了本次玉壶井水体污染来源于*甲公司排放的污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盐津*甲竹纤维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国勤、王正楷、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86.129514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旭东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国勤、王正楷现羁押在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2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4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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