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正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王正,曾用名郑光华,,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正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猥亵,于2020年2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2月25日间,被告人王正在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丁村谢巷、网鱼网咖等地,先后多次盗窃他人现金800余元、手机、香烟等物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1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正于2020年2月4日上午,在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巷**号附近,乘隙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真爱牌电动车1辆。

2.被告人王正于2020年2月7日2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网咖,采用撬门进店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余元、香烟等物品。

3.被告人王正于2020年2月23日晚上,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口的**藏书羊肉店,采用撬门进店的手法,窃得被害人钱某某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在无锡市梁溪区**六区**号旁**店,采用撬门进店的手法,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新世纪牌电动车1辆(含1组天能电池),价值人民币1411元。

4.被告人王正于2020年2月24日凌晨,在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苑**号**黄焖鸡米饭店,采用撬门进店的手法,窃得被害人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硬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81.6元)等物品。

5.被告人王正于2020年2月25日18时左右,在无锡市梁溪区**街道**超市的荣耀授权体验店,采用撬门进店的手法,窃得该店的华为荣耀牌手表1只和华为一度牌双肩包1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427元。

被告人王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涉案的手机、手表、背包、电动车、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反映涉案被盗手机、电动车等外观情况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正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无锡市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悦源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正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