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步峰、耿琦等人敲诈勒索、诈骗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王步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楼镇**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琦,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期**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10月8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同年7月15日、9月23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爱发公司”名义,单独或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利用被害人江某乙、杨某某、林某乙、郑某丙、汪某某、郑某丁、袁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以低利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诱骗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协议及空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制作虚假的资金流水,骗取被害人钱款,或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控制被害人车辆,以卖车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虚高本息、违约金,形成以吴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为骨干成员,谢某某、白某某为中介、出资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是:

一、敲诈勒索

1.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伙同吴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江某乙签订虚高至15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江某乙收取费用3.1万元,实际支付11.9万元。同年8月3日凌晨,因江某乙未如约归还1万元本金,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等人遂强行控制江某乙宝马520Li小轿车,以卖车抵债相要挟向江某乙索得8万元违约金。

2.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虚高至3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林某乙收取费用7800元,实际支付2.22万元。尔后,王步峰、耿琦等人因林某乙未能按时归还本金,以上门滋扰、堵锁眼、强行控制林某乙轿车、以卖车抵债相要挟等方式向林某乙索得4300元违约金。

3.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虚高至18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杨某某闽******奔驰C200L小轿车作为抵押,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杨某某收取费用4.3万元,实际支付13.7万元。2018年1月23日,王步峰、耿琦、吴某某再次出借给杨某某3万元。2018年1月9日至1月31日,杨某某支付延期费、利息、违约金等共计8.36万元。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和吴某某以卖车抵债相要挟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滋扰,再次索要19万元。因杨某某未支付该款,王步峰、耿琦和吴某某遂变卖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车抵押时价值33.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小车、手机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单流水、借款协议、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江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乙、杨某某、林某乙陈述。

5.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6.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二、诈骗

1.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丙签订虚高至8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向郑某丙收取费用1.4万元,实际支付6.6万元。同年3月31日至10月12日,郑某丙支付本息共计14.73万元。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和吴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再次与郑某丙签订虚高至2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向郑某丙收取费用3000元,实际支付1.7万元。同年10月23日至12月24日,郑某丙共计还款5500元。上述共计骗取8.43万元。

2.2017年5月7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与被害人汪某某签订虚高至12万元的借款合同,以手续费、看点费、GPS安装费等名义向汪某某收取费用2.1万元,实际支付9.9万元。同年5月25日至7月27日,汪某某支付本息共计15.6万元。上述共计骗取5.7万元。

3.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耿琦伙同吴某某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虚高至3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GPS安装费等名义收取费用7500元,实际支付林某乙2.25万元。同年6月1日,林某乙还款3万元。上述共计骗取7500元。

4.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袁某某签订虚高至5万元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又以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天退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万元,实际支付3万元。同年6月17日,因袁某某无力支付天退费,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再次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袁某某签订虚高至5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以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及天退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万元,实际支付袁某某3万元。同年6月11日至10月9日袁某某支付本息、违约金共计11.54万元。上述共计骗取5.54万元。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步峰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虚高至4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向林某乙收取费用1.04万元,实际支付2.96万元。同年6月26日至8月2日间,林某乙支付本息共计4.42万元。上述共计骗取1.46万元。

6.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伙同吴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丁签订虚高至7万元的借款合同、空白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以郑某丁雪佛兰迈瑞宝轿车作为抵押,又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5万元,实际支付郑某丁4.5万元。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将郑某丁小轿车停放在莆田车库后被他人开走。同年9月间,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到郑某丁父亲店中、家中滋扰,隐瞒车辆去向并向郑某丁父亲催讨钱款,未果。2018年1月间,吴某某到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郑某丁要求归还7万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郑某丁不服判决以对方是套路贷为由上诉,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吴某某撤诉。上述共计骗取2.5万元。

2019年3月9日、13日,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先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白某某、谢某某已分别退缴赃款4.4333万元、1.36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各被告人银行账单流水、借款协议、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林某甲、郑某乙、郑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郑某丁、汪某某、郑某丙、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步峰、耿琦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到案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为攫取经济利益,设置套路非法放贷,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以吴某某为纠集者,王步峰、耿琦为骨干成员,谢某某、白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王步峰、耿琦参与数额达37.18万,数额特别巨大;谢某某、白某某参与数额达1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23.63万元、22.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步峰、耿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谢某某、白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王步峰、耿琦是主犯,谢某某、白某某是从犯,对谢某某、白某某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陈雪斌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肆册和证据册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