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毅,曾用名无,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2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毅与被害人向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于2019年12月开始谈恋爱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毅与向某某、向某某的好朋友杨某某、向某某的母亲代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向某某家中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毅与向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在杨某某及向某某的母亲的劝解下,被告人王毅与向某某停止了争吵。当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离开了向某某家,向某某母亲也回到自己房间睡觉。后被告人王毅和向某某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毅持刀将向某某杀伤,其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抢救后,确认向某某已死亡。因向某某身上有刀伤,随后急救人员报警,被告人王毅在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匕首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代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毅的供述与辩解;
5.尸检报告、提取物证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毅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颖
检察官助理: 高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毅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