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毓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毓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毓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毓祥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虚构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货源,并向被害人发送从他人处获取的口罩厂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口罩视频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辽宁省营口市被害人张鑫人民币800元、辽宁省大连市被害人张志超人民币4 200元及慈溪市被害人孙叶人民币139 750元,在被害人催促发货时,被告人王毓祥通过发送虚假快递单号等予以搪塞或者不予回应。期间,被告人王毓祥将所得款用于还债及日常挥霍,购买了iphoneXS、iphone11等3部手机。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王毓祥处扣押其所购买的iphoneXS、iphone11手机各1部及作案手机1部。
被告人王毓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孙叶人民币4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S、iphone11等手机照片;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王兴江、林建超的证言;
4.被害人张鑫、孙叶的陈述;
5.被告人王毓祥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侦查、检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毓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毓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毓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毓祥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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