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毕超(曾用名王必超),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9********,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住**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毕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高某甲(被害人,殁年39岁)、田某某二人相继到被告人王毕超家中(水城县**镇**村**号楼**单元**室)喝酒。喝酒的过程中,王毕超与高某甲因抽烟的小事发生争吵,王毕超扬言提菜刀几刀把高某甲砍死算了,随即就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持菜刀朝高某甲头部、颈部、背部等处乱砍,田某某见状就离开王毕超家回家睡觉。高某甲先被砍倒在沙发上,后又从沙发滚到地上,王毕超拿了一个枕头、一床被子将高某甲盖住后去喊田某某,田某某和王毕超回到王毕超家时发现高某甲已死亡。田某某劝王毕超投案自首,天快亮时王毕超用自己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并将自己杀死高某甲的事告诉了社区工作人员尹某某、林某某等人。2020年4月18日早上,被告人王毕超在某某镇某某牛肉馆门前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高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伤及右颞枕部、右项部至右耳廓处、右枕部至右下颌角处、右肩部及右肩关节外侧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被套、靠垫套、衣物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毕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检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毕超仅因琐事就持刀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艳
检察官助理 周娟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毕超现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光碟壹拾陆张。
3.随案移送物证菜刀壹把,靠垫套、被套、衣物等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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