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3********,汉族,专科毕业,党员,天津市北辰区**办公室机关工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现住北辰区**街**号。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2月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6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被害人周某某聊天时,得知王某某欠被害人周某某的钱,王某某不知去向。被告人王某遂谎称其可以通过阿里大数据定位找到王某某,以此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编造定位找王某某需要费用,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托人办事花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财,被害人周某某在北辰区政府等地点20余次通过给予现金、网银、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指定的账户内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63.86万元。
被告人王某采取编造周某某欠其款的谎言,制造其有能力还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向被害人刘某某借钱。被害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23日两次通过支付宝共转账给王某12万元。
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北辰区政府内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吕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案卷6册、光盘1张,被害人退赔申请书。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吕慧宾,男,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245****。
5.被害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白菲,女,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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