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王永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2012年2月5日因嫖娼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4日因抢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3日因盗窃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永东到潜江市**路**号**专卖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展示的进货价2800元的燃气热水器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商品销售出库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监控视频截图、指认视频;5.被告人王永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永东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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