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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兴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永兴,绰号潘驼、王鸭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叙州区**镇**社区****2011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永兴因与被害人彭某某的感情纠纷,酒后到蕨溪镇泥南社区西街初中对面的“宾函发屋”理发店二楼上,持刀将彭某某胸部及彭某某的女儿何某甲腹部等部位捅伤,彭某某、何某甲呼救后,彭某某的儿子何某乙从三楼下楼将王永兴制止,随即何某乙将其母亲彭某某、姐姐何某甲送到泥南卫生院救治。被告人王永兴从彭某某家中下楼后又持刀到蕨溪镇泥南社区西街“大五茶楼”二楼,找到被害人张某某,扬言“已经杀了两个了,今天你是我要杀的第三个人”,后张某某抢下王永兴的刀,何某乙报警后蕨溪派出所民警在王永兴位于泥南社区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

2020年10月2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胸腔积血、积气,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体表遗留瘢痕,累计长度为21.6cm,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甲因外伤致肝、胰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因外伤致胃非全层破裂,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永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永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永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至十二年三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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