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987号
被告人王永刚,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被告人王永刚谎称认识宝龙房地产开发商领导并承诺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某买到房子,张某某信以为真。同月15日,王永刚以走关系需要打点费用、购房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7.6万元。同年8月22日,王永刚又谎称能够买到“凤麟府”的房子并以购房需要支付首付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1万元。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8.6万元。
2.2020年8月,被告人王永刚谎称自己认识“凤麟府”房地产开发商领导并向被害人孙某某承诺能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帮其买到该小区房子。同月13日至20日期间,王永刚以购房需要支付押金、首付款冻结等理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共计65万元。
被告人王永刚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还债、花销等。案发后王永刚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永刚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林达
检察官:何可人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永刚现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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