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永利,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永利受陈某某的委托向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民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建筑徐州**粮油公司,在购买田某甲、黄某某、田某乙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 被告人王永利采取谎报土地使用权价格,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陈某某现金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土地转让合同等;
2.证人孙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永利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永利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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