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王永坤,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小区物业工程部技术员,出生地河北省隆尧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家园**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永坤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永坤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吵后,对被害人邓某某心怀不满。2019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坤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小区物业员工食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邓某某的头部刺伤,后逃离现场。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额、颞叶、右侧小脑、脑干多发性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出现神志昏迷、咽反射稍迟钝、神经病理征阳性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永坤于2019年4月27日20时许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建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林某某、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永坤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坤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坤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坤与被害人之间未达成赔偿、谅解,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永坤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永坤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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