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永强向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接受同案人王某某投注,通过同案人毕某某(另案处理)与同案人王某某交收赌资。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永强与同案人王某某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350418.8元。同案人王某某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发展下线,接受他人投注。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永强向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鸿逹”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接受同案人黄某某投注,与同案人黄某某交收赌资。同案人黄某某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分公司”账号为陈某某开设代理账号,接受陈某某投注。经查询“鸿逹”赌博网站的报表,陈某某使用的两个代理账号参赌“有效金额”共计人民币2154893元。
2019年9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花城**栋**房抓获被告人王永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永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附:
1.被告人王永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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