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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强强奸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永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楼**室。2007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人民币;2010年8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强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永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永强驾车将醉酒的被害人罗某某带至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盐什公路太平洋工地路口的马路边,脱下自己裤子后,在车内对被害人罗某某采用扼颈、殴打等行为,欲强行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罗某某强烈反抗、呼救、求饶,被告人王永强放弃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罗某某受伤部位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罗某某门诊病历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永强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强曾因犯强奸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永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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