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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强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永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阳泉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2008年1月18 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7月底被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永强伙同乔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已判决)三人驾驶晋A****9黑色传祺越野车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政府小区,盗窃多组电动自行车电瓶后销赃至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320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永强在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升华一中心10号楼一层2号盗窃黑色Vivo手机时被发现,后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机放回电脑桌。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徐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永强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电瓶、手机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强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永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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