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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强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王永强,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花苑****室(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号)被告人王永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永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永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永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强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江苏省昆山市花溪公园、苏州市浒关镇、常州市红梅市场等举办美食节、展会招商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参与招商、租用摊位交付定金,在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等人交付定金后即将被害人微信拉黑,骗得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等9名被害人交付定金共计4800元。骗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永强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王永强VIVO手机;

2.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永强的供述;

6.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强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奇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永强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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