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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旗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永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住**村。2014年7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月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高洪明,执业证号13707199810516607,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诸城市**街道**村王永旗家中,犯罪嫌疑人王永旗因家庭矛盾产生了杀害其父亲王某某的想法,遂用铁锤击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死亡。2020年4月10日,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18日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永旗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一把、蓝色羽绒服上衣一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永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旗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旗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永旗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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