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王永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7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六日,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永明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区**栋**单元**室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朱某某当场吸食了部分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提取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重0.09克。王永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王永明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民警从王永明家中搜查扣押装在“胖大海”金属盒内的可疑甲基苯丙胺3包(重1.55克)、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重2.45克)、装在“草珊瑚味超凉薄荷”字样金属盒内的可疑甲基苯丙胺4包(重2.72克)和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重4.88克)及吸毒工具等。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永明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永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永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一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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