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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智抢夺、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45号

被告人王永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智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永智抢夺的犯罪事实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永智伙同同案人黎某某(2002年**月**出生,另案处理)多次驾乘摩托车到儋州市**城区实施抢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永智寻找抢夺目标,确定目标后,黎某某遂驾车靠近被害人,王永智趁机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得手后,二人将手机卖掉,用于共同花销。具体抢夺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永智,窜到儋州市**镇人民医院与二中红绿灯中间路段处伺机抢夺,后发现被害人何某某边驾驶电动车边拨打电话,黎某某遂驾车靠近何某某,王永智趁机抢走何某某的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得手后,二人将手机卖得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共同花销。破案后,手机未追回。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690元。

2.2020年6月26日凌晨0时50分许,同案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永智,窜到儋州市**镇**北路公交站牌附近伺机抢夺,后发现被害人孙某某边驾驶电动车边玩手机,黎某某遂驾车靠近孙某某,王永智趁机抢走孙某某的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得手后,二人将手机卖得1000元,用于二人花销。破案后,手机未追回。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690元。

3.2020年6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同案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永智,窜到儋州市**镇**路**专卖店附近伺机抢夺,后发现被害人温某某搭乘摩托车时玩手机,黎某某遂驾车靠近温某某,王永智趁机抢走温某某的一部OPPO 牌A11型手机。得手后,二人将手机拿至手机店解锁。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温某某。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1088元。

4.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20分许,同案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永智,窜到儋州市**镇**北路儋州码头海餐厅附近伺机抢夺,后发现被害人周某某搭乘摩托车时玩手机,黎某某遂驾车靠近周某某,王永智趁机抢走周某某的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周某某。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4312元。

二、被告人王永智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永智伙同同案人黎某某,窜到儋州市**镇**街**号实施盗窃,二人进入三楼被害人林某某的父亲居住的房间,趁林某某的父亲熟睡之机,盗走其一部OPPO牌手机,并从该手机登陆的微信转走8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儋州市**镇**市场外面路段巡逻时,抓获被告人王永智和同案人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摩托车;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短信截图、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刘甲平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温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王永智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现场补充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

9.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抢夺他人财物四次,价值共计12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智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永智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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