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2046号
被告人王永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甘肃省武山县**农民,住**号。2006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7月1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武山县**农民,住**号。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7月1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林、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0月12日退回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1月1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永林、王某某伙同裴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部18楼楼道内,由被告人王永林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扔在地上,再由被告人裴某某捡上后以分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贾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860元。作案后,赃款共同挥霍。
2、2015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永林、王某某预谋后,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一楼大厅内,采取上述“甩票子”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700元。作案后,赃款共同挥霍。
3、2015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永林伙同裴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6楼道内,采取上述“甩票子”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甲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和银行卡1张。作案后,被告人裴某某将银行卡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取出12800元后挥霍。
4、2015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林、王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部10楼电梯间,采取上述“甩票子”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作案后,赃款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光盘;物证冥币及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说明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林、王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林虽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伟莉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1、案卷五宗,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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