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8〕808号
被告人王永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551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生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永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2018年9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24日、2018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被告人王永生在其前妻宋某乙及宋某乙的儿子刘某某、宋某乙单位的员工孙某某、宋某丙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2016年3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利用其法官身份,谎称能请托到中央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关领导为宋某乙办理无罪、取保候审、判处较轻刑法等理由,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门前、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等地,以帮助宋某乙办事送礼等名义,骗取宋某乙的舅舅被害人宋某甲通过交付现金及转账支付的人民币100余万元。
2.2015年5月,被告人王永生在其前妻宋某乙及宋某乙的儿子刘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找到刘某某的同学被害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凑钱”为宋鑫和刘某某办事,骗取了张某某信任。2015年5月18日,张某某通过其朋友岳某某将人民币4万元汇入王永生的农业银行账户。
3.2015年5月,被告人王永生的前妻宋某乙及宋某乙的儿子刘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期间,宋某乙委托宋某甲到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宾县政府)联系返还给宋鑫经营的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配套费”,用以偿还大宇公司拖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的贷款,从而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2016年6月,宾县政府退还给大宇公司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49.8013万元。退款期间,王永生谎称能用该款为宋某乙等人给侦查、检察、审判等相关人员送礼办事,骗取了宋某甲等人信任,将上述款项通过朋友转至王永生个人名下。
4.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永生在其前妻被害人宋某乙因涉嫌骗取贷款被羁押期间,通过其为宋某乙委托的辩护人何某某会见宋某乙时,谎称为宋某乙等人办事缺少资金,向宋某乙行骗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0月8日,宋某乙给何某某出具了10万元借据后,何某某交付给王永生人民币10万元。宋某乙被释放后,已将该款偿还何某某。
综上,被告人王永生多次诈骗,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除部分偿还宋某乙经营的大宇公司贷款利息、支付律师费用、支付宋某乙等人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外,余款被王永生占有。
经侦查,被告人王永生于2017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王永生手机(信息)截屏图片、宾县政府退还大宇公司配套费1498013元的相关审批手续、宋某乙给何慧梅律师出具的10万元的借条、张某某通过岳某某给王永生汇款4万元的存款凭条、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大宇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收入支出明细等;
2.证人那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苑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永生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
6.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洪智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永生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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