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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红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王永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永红趁被害人唐某某睡觉,进入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里**号**楼**房家中,将其放置于桌面的一部华为牌荣耀V30手机、一部VIVO牌Y930手机盗走并卖掉,所得赃款已被王永红挥霍。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794元,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36元,共计人民币3330元。

2020年7月5日20时4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1号海口公园北门门口处将被告人王永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永红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王永红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王永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永红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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