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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永良走私废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永良,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良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王永良明知废棉纱线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没有取得国家环保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委托杨某某(另案处理)进口境外废棉纱线,共计141.3942吨。王永良按照杨某某的指示将货款、通关费用汇入指定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据、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永良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如

检察官助理:孙丰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永良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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