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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等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龅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村**号,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月19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撤销原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小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路**号,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唐僧”,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至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经商议去实施盗窃,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驾车(车牌号:浙K****6)带着谢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林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青田县鹤城街道、船寮镇、海口镇、章旦乡、山口镇等地通过撬车窗、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谢某某驾车至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工厂侧门外路边,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越野车(车牌号:浙K*****)车窗玻璃撬开,从车内盗走2包万宝路香烟及人民币10余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谢某某驾车至青田县海口镇**路**号对面空地上,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越野车(车牌号:浙K*****)车窗玻璃撬开,从车内盗走1包中华香烟及人民币500余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谢某某、林某某驾车至青田县章旦乡**村**路边空地上,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牌号:浙K*****)车窗玻璃撬开,从车内盗走若干银行卡后逃离现场。

4.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谢某某、林某某驾车至青田县山口镇**路**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留某某停放该处的轿车内(车牌号:浙K*****),从车内盗走1部iPhone 6s手机和若干硬币、银行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谢某某、林某某驾车至青田县山口镇矿区路10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内(车牌号:浙K*****),从车内盗走500余元人民币和若干银行卡后逃离现场。

6、2020年8月31日,谢某某至鹤城街道**巷**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内(车牌号:浙K****W),从车内盗走1000余元人民币及1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后逃离现场。后林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到**副食品店内刷卡套现人民币30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和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私分。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在青田县被青田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乙、杨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谢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留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或伙同他人通过破坏车窗玻璃、拉车门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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