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江会,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江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江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江会到本市增城区**街**路**号用破窗器砸开被害人胡某某的粤A*****号小汽车的车窗,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车内的黑色钱包1个(内含其本人驾驶证1本、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江会到本市增城区**街道**大道**号对出辅道用螺丝刀砸开被害人赖某某的粤V*****号小汽车的车窗(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61元)、被害人魏某某的粤S*****号小汽车的车窗、被害人潘某某的粤S*****号小汽车的车窗(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317元),并分别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魏某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
综上,被告人王江会盗窃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760元。
2019年8月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增城区**路**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王江会,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及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份证1张。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身份证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江会的陈述;2.被害人胡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3.搜查扣押返还材料;4.辨认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意见;7.刑事判决书等书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江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江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江会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8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20〕1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15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材料》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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