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江南,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江南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9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3年8月1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8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20年4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0000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4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江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江南先后多次合计购进1.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江南以1000元的价格从“AAA北京时间”处购进甲基苯丙胺0.3克,后贩卖给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并收受王某甲所送0.1克甲基苯丙胺;
2、2020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江南以2000元的价格从“AAA平凡之路”处购进甲基苯丙胺0.6克,后贩卖给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
3、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江南以2000元的价格从“AAA北京时间”处购进甲基苯丙胺0.5克,后贩卖给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
4、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江南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甲。
又查明,被告人王江南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2、3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江南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南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南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江南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