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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江福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江福,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江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江福多次在重庆市黔江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江福在**街道的“**J”服装店,趁店内无人,将服装店员工刘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里面的一个浅咖色挎包盗走,随后将包内的1570元现金取出,并将挎包扔掉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江福在**街道**栋张某某经营的“**美容院”店,趁店内无人,将张某某放在吧台内桌子上的一挎包盗走,后发现包内有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王江福便在邮政银行用所盗得信用卡取现 900元用于赌博输掉。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江福在**街道**路**号任某某经营的**物流门市部,趁店内无人,便将其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一挎包盗走, 随后将包内的3567元现金取出用于赌博输掉。

4.2020年4月24,被告人王江福在**街道**商贸城马某某经营的“**木门”店铺,趁店内无人,将一女士挎包盗走。随后又到一楼寻找作案目标,发现郑某某经营的**兰瓷砖店没人,便将一男士钱包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经清点,王江福两次共盗得人民币1300元。  

2020年3月12日晚,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城西街道西山转盘星牌桌球室将被告人王江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等;

3.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江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江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福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江福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勇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江福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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