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镇**组,现住址:大邑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江在大邑县晋原镇苏宁电器附近贩卖235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 、2019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江在大邑县晋原镇迎春广场附近贩卖22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19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江在大邑县王泗镇敦义桥附近贩卖23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4、2019年10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江在大邑县王泗镇政府旁边的一条小路贩卖约6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5、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江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在大邑县王泗镇政府旁边的一条小路准备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王江身上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7袋(净重2.43克)、装白色晶体铁盒子1个、VIVO手机1部。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的1至7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第五笔贩毒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江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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