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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江,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于2019年3月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实际办公地均在本市西湖区,以下简称“杭州**”)所属的“车蚁金服”网上平台先后在徐某甲(另处)、邱某某(已起诉)的实际控制下对外吸收投资款。2018年6月6日,经徐某乙(已起诉)介绍,在被告人王江的指使下,由缪某某(已起诉)和邱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杭州**”的股份由缪某某和**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代持,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由缪某某担任“杭州**”的法人代表。直到2018年8月9日,“车蚁金服”平台由王江和邱某某两方共同管理。期间,“车蚁金服”平台对外吸收投资款107817967.80元。

2018年6月7日到7月间,被告人王江通过中间人徐某乙及其雇佣人员购买其他公司相关材料,制作成借款标的提供给平台。之后平台吸收的部分投资款通过徐某乙控制的南京**建材销售公司等账户,最终流入王江控制的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共计11484010元。王江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还款,至今未能归还。

以上,被告人王江集资诈骗金额为1148401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963339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股权转让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查封回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江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邱某某、缪某某、徐某乙的供述;

4.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江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对前罪和后罪的刑罚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辽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各附光盘壹张)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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