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王沈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于2016年4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沈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王沈阳到晋江市**镇**村**号租房内入户盗走被害人米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33元的红色上海吉圣牌电动车。案发后,追回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沈阳在晋江市**路**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沈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沈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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