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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治光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王治光,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5********,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治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治光编造资阳市雁江区火车站货运部要对外租三台叉车、一年结一次帐的事实,骗王某甲和自己各出一半的钱卖三台叉车来出租。2018年4月19日,王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10.5万元给王治光。后王治光又以资阳市雁江区火车站货运部还要租三台叉车的理由骗王某甲出钱, 王某甲于2018年7月3日在资阳市交警支队斜对面**驾校报名点自己的店子里面拿了5000元现金给王治光,于2018年7月7日通过银行卡转账10万元给王治光。之后王某甲催王治光结帐,王治光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治光于2019年7月30日转帐给王某甲2万元,2020年1月7日转帐给王某甲0.5万元。

被告人王治光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帐、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治光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治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治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治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治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治光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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