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王治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6********,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楼**号,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村**屯**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治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王治楠收到所在的QQ贷款群一名网友信息,该网友询问王治楠是否愿意到海南海口以自己的身份信息以租车后卖掉的方式实施诈骗,并许诺以卖车赃款的一至二成作为报酬,同时负担王治楠从辽宁到海南的出行费用,王治楠同意。2015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治楠按照约定与该网友一起在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A4停车区向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租用号牌为辽M6****的丰田汉兰达SUV。租用时被告人王治楠使用其真实身份证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约定汽车租期3天并交付租金及押金4500元(该费用由该网友支付)。后该网友在车上放置GPS信号干扰器,将车开至广东省湛江市后将车销赃。王治楠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后返回辽宁省。2015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根据车架号信息查获已被改牌照的赃车。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治楠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治楠的供述与辩解;
5.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治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以租车为由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5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治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治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治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治楠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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