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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泉故意杀人、盗窃等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荆 门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公诉刑诉〔2017〕20号

被告人王泉,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京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7年3月26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泉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京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 年3 月12 日,被告人王泉在湖北省沙洋县**汽车租赁信息服务中心租赁车牌号为鄂H*****的本田凌派轿车一辆,其后便想将此车抵押借款。同年3月14日,王泉谎称该车系其舅舅所有,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京山县新市镇的梨园壹号农庄老板守某某,扣除利息后实得借款27600元,所得赃款被王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租赁合同、借条等书证;2. 被害人守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王泉的供述与辩解。

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2016年底,被告人王泉玩网络游戏认识了住沙洋县**镇的被害人左某某,2017年1至3月,住京山县永隆镇的王泉频繁往返于沙洋县与左某某约会。3月23日9时许,二人在沙洋县豪泰酒店605房间发生性关系时,王泉发现左某某阴道湿滑,判断左某某刚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觉得左对己不忠,遂起杀心。由于左某某在豪泰酒店702 房间开了麻将房,王泉担心左的朋友随时可能过来,未对左下手。后因左某某的朋友没到702房间打麻将,王泉便将其住宿房间由605转到702。18时许,王泉请左某某到沙洋县朝天门吃火锅,同时给出租车司机范某某打电话,让范20点半到沙洋县豪泰酒店接他。饭后,左某某要离开,王泉便以给左某某买金手链为由将其拖住。买手链后,左某某仍要离开,王泉又哄左到酒店陪他,等自己睡着以后再离开,左同意。二人返回豪泰酒店702 房间后,左某某脱下外套躺在床上。当王泉接到范某某告知出租车已到达豪泰酒店的电话后,即以双膝跪压左某某双臂,用双手掐左的脖颈致左死亡(殁年22岁)。随后,王泉帮左某某穿上衣服,打电话让范某某上楼,骗范说左某某麻果溜多了,让范某某将左某某背下楼,随后乘坐范的出租车,准备将左某某尸体转移到京山县永隆镇。在范某某的出租车上,王泉给租住在永隆镇杨丰商贸城的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回租住处。到达杨丰商贸城后,王泉让李某某帮忙将左某某尸体抬到出租屋二楼。李某某了解情况,王泉谎称左某某麻果溜多了,李某某就没在意。

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泉用左某某外套的腰带缚住左某某双脚踝,用手机拍下左的下半身,准备制作绑架的假象敲诈左某某家人。随后王泉携带左某某的首饰及手机出门寻找藏尸地点。8时半许,李某某感觉情况不对,上楼查看,发现左某某已死,遂电话报警。10时许,王泉将左某某佩戴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卖给了永隆镇杨丰汉宜路黄金加工店铺的刘某某,获赃款7180 元。10时42分,王泉接到其舅舅让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的电话,得知警方发现左某某尸体。其先是打电话责怪李某某不该报警,随后又给左某某父亲打电话,称左某某在其手中,向左父索要30万元,之后乘客运车逃至武汉。在武汉,王泉将左某某手机卖给了开手机店的张某某,获赃款600 元。14时半许,王泉又将其姓名及农行卡号以短信发送给左某某母亲,威胁在17时前要看到10万元。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死者左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外力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认定,涉案的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零伍元整(¥13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手链、手机及其他首饰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表、旅客住宿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4.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京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王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泉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泉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

  2017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泉现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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