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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波侵犯著作权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王波,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街**院**。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波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波、林某某(已提起公诉)、罗某甲(已提起公诉)经商量决定,由林某某、罗某甲在佛冈县汤塘镇大埔村中山中艺(佛冈)电机厂内筹建印刷厂、王波筹建装订厂从事非法印刷牟利,并由罗某甲、王波分别与佛冈县汤塘镇中山中艺(佛冈)电机厂的法人李某某签订租赁厂房的合同。2018年9月,林某某、罗某甲、王波在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先后聘请卢某某、冯某某、罗某乙、谭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罗某丙、魏某某、罗某丁等人参与非法印刷装订盗版书籍。2018年10月,林某某、罗某甲、王波经商量,由林某某向连某某借资人民币50万元投资入股王波筹建的装订厂,三人签订入股装订厂的合作协议,由王波控股60%、连某某控股20%、林某某控股10%、罗某甲控股10%。2019年3月,林某某、罗某甲、王波经商量将筹建的印刷厂、装订厂合并经营。2019年6月23日、7月15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佛冈县汤塘镇大埔村中山中艺(佛冈)电机厂内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剑桥雅思真题精讲》、《保育员》、《杀破狼》、《魔道祖师》等36种非法印刷的成品书籍共113483本,扣押书籍半成品及散叶页一批,扣押印刷机、胶装机、显影机、切书机、折页机等生产设备一批。

经核算,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某、罗某甲、王波非法印刷装订成品书籍共3008330册,其中查获的36种书籍共非法印刷装订944358册。经清远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及浙江教育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海天出版社、海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分别鉴定,查获的36种成品书籍均系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成品书籍113483本,印刷机、胶装机等生产设备一批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加工费对账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罗某乙、谭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罗某丁、罗某丙、谭某乙、魏某某、连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波及同案人林某某、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私自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3008330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波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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