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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波抢劫、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波,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镇**路**号。199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1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波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92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波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天乡路一段通往“锦绣城”小区2号门的一段小路,对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采用勒脖子、言语威胁的方式,将其身上的1部“OPPO”牌R17型手机及1600余元人民币抢走。

二、盗窃罪

1、2018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波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民菜市场“红莉超市”门口,趁停放于此的号牌为川A*****的“金杯”牌汽车司机罗某卸货之机,将其放置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2000余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波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民路404号“易购超市”内,趁超市收银台无人看守之机,将失主张某放置于此的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 8plus(64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波因涉嫌抢劫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两次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波兼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后其又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波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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