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泽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5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泽伟进入深圳市宝安区**公园路盈**花艺馆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于收银台上充电的一部iphone 4s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卖出。
2019年9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泽伟进入深圳市布吉街道**路**号**有限公司内,趁被害人林某某熟睡时,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旁边椅子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几十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一张港澳通行证及三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泽伟将钱包内的钱消费后将该钱包丢弃。
2019年9月21日4时05分许,被告人王泽伟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宾馆前台内盗窃两包芙蓉王牌香烟,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王泽伟将香烟丢下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泽伟进入深圳市宝安区**区**地铁站**出口**猪肉汤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店铺厨房内备餐时,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华为P9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和一部华为荣耀系列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随后被告人王泽伟将盗来的两部手机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出。2019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泽伟在深圳市南山区**网吧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泽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泽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王泽伟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物及赃款均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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