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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泽宽盗窃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王泽宽,又名王友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2001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泽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泽宽到仁怀市**街道**房间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进入房间将李某某外套内的8600元现金盗走,随后,王泽宽将其中的296元用于生活花销。

李某某发现被盗后,于当日10时许向仁怀市公安局报案,民警根据视频信息研判,于当日17时许将王泽宽抓获归案,并当场从王泽宽处查获了剩余的8304元被盗现金,现已发还李某某。案发后,李某某已谅解了王泽宽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2.被告人王泽宽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泽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泽宽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四次被判处刑罚,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泽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泽宽已归还了部分盗窃金额,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泽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舒

检察官助理 王美琳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泽宽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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