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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泽平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泽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泽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2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泽平与被害人黄某某(绰号:小鱼儿)相识约两年维系着不正当两性关系。2019年1月29日(农历2018年12月24日)王泽平在其租住的叙永县*******社**号*楼***号房与黄某某会面。当日21时许二人打牌过程中,王泽平认为黄某某另有新欢,要求黄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元,黄某某矢口否认借钱事宜,引发二人争吵进而相互抓扯,王泽平恼怒之下将黄某某推倒在地,骑坐在黄某某身上用手卡住其颈部,黄某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泽平继续用力卡住黄某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随后,王泽平用床单包裹、绳索捆绑黄某某尸体,趁夜深人静之机,将黄某某尸体抛弃于租住房附近的**沟河沟内。经法医学鉴定,黄某某的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跃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泽平现被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十四张。

3.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一份,随附光盘三张,检验用手机存于叙永县公安局。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状存于证据材料卷三卷第127页至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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