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王泽昭,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自治县**队**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泽昭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8时53分许,被告人王泽昭与同事蒋某某因工作安排发生打斗。过程中,另一同事张某某上前参与殴打王泽昭。双方被劝停后,王泽昭因心中气愤,遂取出放置在储物柜中的刀,并持刀刺中张某某的左后背部,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主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鞘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泽昭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昭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征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泽昭现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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