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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洁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洁,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庄园**-**-**(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王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洁在已婚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未婚的情况,与被害人张某甲谈恋爱,并以还贷款、家人手术住院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财,数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出生证、结婚证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洁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洁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昕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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