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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东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翁牛特旗人,务工,现住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5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重型自卸式货车在林西县新城子镇工业园区道路上行驶时将工业园区限高杆刮坏,园区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地等待交警出警。2019年8月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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