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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军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洪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永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永善县**林业站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永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军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起诉前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冬天,被告人王洪军从自家住房内输电、布铁线到本社集体林大垭口处,使用电瓶、升压器以电击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布线一个月后猎捕到一只“野羊”,王洪军将其带回家中解剖,因野羊部分肢体已变质,仅留下肚子、四肢及头部,后四肢和头部被食用,内脏冷冻在冰柜内。经鉴定,该物品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2.2017年农历9月初,被告人王洪军与被告人汪某某相约到绥江县**村大团岩社老林大堡处猎捕野生动物,在布线排网一个星期后,使用电瓶和升压器以电击的方法猎杀到一只黑熊,王洪军、汪某某将黑熊肢解后,于当晚背回王洪军家中,存放于冰柜内。后王洪军电话联系姜某某,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熊肉,姜某某同意后,便租用邱某某的客运车到王洪军家,双方协商后以20000元价格成交,姜某某便与邱某某一起将熊胆、熊肉、熊掌拉回家中出售。同年农历十月间,王洪军、汪某某邀约姚某某再次到**县铜厂村大堡处用同样的方法又猎杀到一只黑熊,王洪军、汪某某、姚某某等人将黑熊肢解背回王洪军家中存放于冰柜。后汪某某联系到永善县城****的老板,将熊掌以10000多元卖给该老板。又经姚某甲介绍,汪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熊胆卖给原**乡林业站站在张某某。不久,汪某某又以1200元的价格将黑熊的一只断掌前肢卖给张某某。经鉴定,黑熊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3.2018年冬天,被告人王洪军在家中听到有动物叫声,便带着一把弯刀、长线到本社姚坪处设下陷进,当日下午就捕到一只白腹锦鸡,并将其带回家中喂养,直至2019年12月初,白腹锦鸡死亡,王洪军便将其煮食。从王洪军家中提取的羽毛,经鉴定为该羽毛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

4.2019年农历2、3月间,被告人王洪军在无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收购了19个野生白鹇蛋和11个铁巴鸡蛋进行孵化,因生存条件不适宜,白鹇先后死亡,最终存活2只白鹇和4只铁巴鸡,白鹇死体被王洪军食用。经鉴定,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铁巴鸡属三有动物环颈山鹧鸪。

5.2019年农历7月份,王洪军在青胜乡民胜村麻窝凼用电瓶烧野猪时,电击致死2只“螺丝猫”,王洪军将其中一只解剖后带回家中冷冻。经鉴定,该螺丝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

6.2019年12月的一天早上,王洪军带弯刀、线子到**边界大堡老林梁子处安放了十多个陷进。次日前去查看时,发现已捕到5只活体白鹇,王洪军将其全部带回家中喂养,并将陷进恢复原状。第三日又捕到2只死体白鹇、1只死体雉鸡,王洪军将白鹇死体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属三有动物。

7.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洪军在无任何特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永善县细沙乡大同村**村**村等地,以电击方式猎捕野猪30头、刺猪(扫尾豪猪)5头、拱猪(獾猪)2头、黄鼻鼠(果子狸)1只、野猫(豹猫)1只、灰胸竹鸡1只。其中包括2019年农历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洪军在**村以电击方式猎捕到野猪6头、拱猪2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夏某某、欧某某、王某甲、欧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王洪军、汪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姚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特批手续,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的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三有动物野猪、拱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分别非法收购熊胆、熊掌及熊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运送物品是熊肉的情况下,仍为获取车费而拉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军、汪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洪军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84****;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00****;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28****;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20****;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24****;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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