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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岩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王洪岩,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街**委**组)。2013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同年4月2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洪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趁被害人刘某某上楼送快递之机将刘某某的电动车(价值1,800元)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王洪岩于2019年4月1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洪岩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7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被告人王洪岩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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