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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洪敏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王洪敏,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塘沽区,住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洪敏伙同孙某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山西寿阳**仓库合资购买粮食存在1868.5万元应收款的事实,并以该应收款向被害人质押借款,骗取被害人白某河人民币160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资购买粮食合同》、《质押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洪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洪敏十一年至十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飞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洪敏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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